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现金申报材料
一、 领取费用现金申报审核表(25号窗口)、到参保学校或幼儿园盖章;
二、 写个人申请(内容注明就诊时间、就诊医院、因何原因到该医院就诊)到参保学校或幼儿园盖章;
三、 患者身份证(小孩户口)复印件,医疗保险卡复印件,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,经办人交通银行卡复印件;
四、 住院发票原件、费用总清单原件;
五、 病案首页,出院小结,临时医嘱,长期医嘱,手术记录(到医院病案室复印)
如有商业保险或单位报销的,需患者医保卡和发票复印件,待此次报销费用到帐后方可开具分割单 地点: 590终点站 市医保中心中奇大厦
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
(武政办〔2011〕165号)文中关于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调整的内容:
1、 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3万元。
2、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提高至400元/年: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200元。在一个保险年度内,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,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;在起付标准(200元)以上、1000元及以下的,由医保基金按照50%的比例支付;在1000元以上的费用,由个人自理。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。
附:中小学生居民医疗保险